烟台元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威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元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1419号
原告:烟台威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小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289514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元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49398062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威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元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威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威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威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