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3575号
原告:**飞,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勋,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洺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玮37号芝水公寓楼4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苏祥,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飞与被告烟台洺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晓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