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荧,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宏,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阳市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龙山街道工业园区(大闫家鲁古埠村)。
法定代表人:纪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鹏亮
审判员 杨忠霞
审判员 王天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