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分公司与烟台万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5民初2513号
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万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分公司与被告烟台万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分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