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惟台市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612民终7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1739.41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