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山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莱山区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61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7389.09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账号:955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