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389号
申请人:烟台市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