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27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鲁0612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原告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