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2财保2号
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瑞檬达路6号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