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423号 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423号 申请人:烟台奥斯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