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582号之一
原告:青岛佳茂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原告青岛佳茂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佳茂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烟台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佳茂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45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4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