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421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镇财政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31069680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421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99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立案受理的(2022)闽0421执恢30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闽0421执恢305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421执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