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冰,******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世众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县瀚仙镇**村新村路1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3UCQ2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县瀚仙镇财政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310696808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雪峰镇紫岭路1288号***苑小区一幢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45C0J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42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0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立案受理的(2022)闽0421执恢30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闽0421执恢305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421执10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