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执恢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志阳五金商行,住所地三明市******新大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1MA2YBQCN7B。
经营者**,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瀚仙镇财政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31069680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志阳五金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4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6700元及利息,保全费130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9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闽GV××**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路××号××幢××层××房产已被本院他案提起拍卖程序,本案将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梅列区xx路69号中xx号院8幢F47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22)三明市不动产权第0xx4号】、位于梅列区xx路69号中xx号院8幢F48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22)三明市不动产权第0xxx3号】、位于梅列区xx路69号中xx号院8幢F54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22)三明市不动产权第0xx76号】已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列区)xx69号中xx号院8幢4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9)三明市不动产权第0xx2号】已被他案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截止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受偿0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约谈内容表示认可,同时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