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智捷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安智捷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5民初458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4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四川安智捷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怀远。
被告:**,男,生于1992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智捷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