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2执保3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保利心语二期8栋1单元9层903、904号。
法定代表人:雷太周。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2019)川1322民初3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88735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行开设账号为44×××82内的存款38873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