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财保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保利心语二期8栋1单元9层903、904号,注册号510000000177823。
法定代表人:雷太周。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了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302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以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8873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石灰街支行账号44×××82内的存款38873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四川省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川13民终248号生效民事判决中有关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265180.27元及2017年4月28日至今的工程款利息53309.26元、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3023号案件中***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825元,共计321314.53元已收到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同时,还向本院提交了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单子回单予以证实,2020年6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共计321314.5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石灰街支行开设账号为44×××82内的存款3887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