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4606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108国道镐京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98872。
法定代表人陈玉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亚陆,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聪彬,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富华路1606号保利心语二期8栋1单元9层903、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287090。
法定代表人雷太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86260.52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太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6260.52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一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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