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张万全,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村工业园区山田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1458679。
法定代表人:周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定做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定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