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06行初16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559037736B。
负责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村工业园区山田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145679。
法定代表人:***,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长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3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K7P5M。
法定代表人:***,重庆长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女,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重庆长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一案,于2019年5月15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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