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2393号
原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07936845,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38-16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5307915C,住所地无锡市西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辉公司)与被告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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