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282行初101号
原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人魏峰,该局局长。
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该市市长。
第三人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该镇镇长。
第三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辉公司)不服被告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为,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辉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丰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丰辉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孔伟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