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4576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佳敏,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38-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07936845)
法定代表人:陈爱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丰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价值6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上述保全出具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保全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价值6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