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2民初9039号
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鸿发大厦507D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叶,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638-1606。
法定代表人:陈爱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白,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港市建筑工务处,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8号。
负责人:顾竹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柯柯,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与被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辉公司)、第三人张家港市建筑工务处(以下简称市工务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叶、被告丰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白、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马柯柯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张家港高级中学运动场工程中的塑胶跑道面层塑性橡胶重新施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德丰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如被告拒绝重新施工,请求被告承担张家港高级中学运动场工程中的塑胶跑道面层塑性橡胶重新施工所需的工程款250万元(以工程结算为准)。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经投标中标张家港市高级中学公共人防工程(其中包括运动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张家港高级中学运动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施工应满足投标文件要求、满足国家验收标准及行业规范。后被告施工完成了运动场工程,但对运动场跑道塑胶层材料的使用未能满足投标要求,导致建设方要求铲除塑胶层重新施工。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贵院,诉请被告依照合同要求重新施工塑胶跑道的塑胶层。
被告丰辉公司辩称,合同签订时以及在履行时,原告均未曾向其提供任何招标文件,涉案合同也未约定所谓施工满足招标文件,原告起诉后提交了所谓的招标文件也仅是图纸说明,无具体要求,更无法具体实施,而被告进行的施工材料均是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因此原告的要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造价单,跑道的总价才146万左右,现在原告陈述重做需要250万左右,根本不合理。其系体育场地工程专业性施工企业,拥有专业三级施工资质,具有丰富的场地建造经验。本案所涉及体育用场地的施工建设,对其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没有技术难度的。其在施工过程中,从未收到原告提供的案涉工程的图纸说明。原告在起诉后通过法院提交的所谓图纸说明,该说明的内容并非专业表述也不符合国家标准,是无法进行施工的。其是在原告、第三人张家港市建筑工务处以及监理单位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督下进行的施工,尤其是在原告相应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进行的施工。原告提出的施工要求即是符合国家标准和无毒无害。其进场开工后完全是按照原告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来购买施工材料。施工材料进场后都是得到原告、第三人以及监理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并且通过相关检测合格后再进行铺装。其无法自行生产施工所用的化工原料,所有的材料均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在案涉场地建设完成后,场地也通过检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在检验验收时相关当事方也从未提出场地存在任何问题。原告建设的场地是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进行过多次检测无毒无害。因此,其已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但原告却未履行相应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涉案工程合同价总计520万元,决算价共计约677万元,但原告至今只向其支付80余万元。原告作为总包方应掌握全部施工资料,但其在施工过程中从未向其出示,即使第三人对案涉施工场地的建设存在异议,那么也应由原告承担责任,而非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其对第三人的要求并不知情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三人市工务处述称,本案设计的跑道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去施工,故第三人认可原告对本案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德丰公司中标张家港高级中学公共人防工程项目人防地库工程。2018年8月,德丰公司(甲方)与丰辉公司(乙方)签订《张家港高级中学运动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德丰公司将张家港高级中学运动场工程中的运动场基础、排水沟、塑胶面层等(甲方投标清单内)委托包工包料分包给丰辉公司,工程造价约520万元(以最终建设方审定价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地点张家港高级中学,质量等级为质量满足投标文件中的要求及满足国家验收标准及行业规范等。合同签订后,丰辉公司对约定的塑胶面层等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10月22日,包括塑胶面层施工在内的张家港高级中学公共人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论载明:1.该工程已按时、按设计要求、按施工合同施工完毕;2.该工程所有分部(子分部)验收均合格;3.质量空置资料完整;4.所有的分部(子分部)中的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完整;5.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6.观感质量符合要求;7.工程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意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20年9月17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市工务处委托对上述工程中的成品塑胶面层进行全成分定量深度剖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测试结果为:聚氨脂橡胶含量为21%、碳酸钙含量为63.9%等。2021年6月9日,市工务处向德丰公司发出工作通知单,载明:根据我处督查科项目抽查记录,由德丰公司负责施工的塑胶跑道不符合我处招标要求,现决定沥青层以上塑胶全部铲除、返工等。因丰辉公司拒绝重新施工,故德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为证明案涉塑胶面层工程的施工标准,德丰公司提交了由其制作的投标文件及由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案涉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纸,其中跑道施工图纸说明第4项载明:本工程主要材料为跑道合成面层材料,应选用环保型塑胶跑道,双层复合结构,上下同质材料;环保型跑道应采用热塑性橡胶【ThermoplasticVulcanizate,三元乙丙橡胶(EPDM)、聚氨酯(PU)与聚丙烯(PP)共聚】合金类弹性颗粒,不得任何硫化物、有机物含量大于等于50%;这些材料选用为工程质量控制关键之一,应严格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选用材料,杜绝有毒有害材料进校园。德丰公司明确上述设计图纸是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是作为招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给过丰辉公司的,不然丰辉公司无法施工。
丰辉公司对设计图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1.其系体育场地工程专业性施工企业,拥有专业三级施工资质,具有丰富的场地施工建设经验。因此涉案场地施工对被告来说不具有难度;2.涉案图纸说明,原告从未提交给其,按常理,原告应有全套的施工资料,不仅包括图纸说明,还包括技术资料、施工要求等等,但所有的相关资料原告均未提供给被告。另外,如此多的资料若原告提供给被告,理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但原告并未有相关证据出示;3.其在施工过程中,均有原告以及监理单位的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2019年8月至9月施工期间,总包单位(即第三人)、原告以及监理单位均有人员在场,其是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施工,且相关技术人员对被告的施工材料取样进行了相关检测,均未检测出问题,故而其施工所用材料均是在几方认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4.在其施工完成后,该项目已经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且己交付使用近两年。那么若是场地存在问题,又岂能通过验收;5.关于涉案争议图纸第4条,该条文表述混乱,极其不专业,压根无法理解更无法进行施工:(1)ThermoplasticVulcanizate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根据其查询,该单词应翻译为热塑性硫化橡胶,而图纸说明中为热塑性橡胶,这两者是否为同一产品;(2)三元乙丙橡胶、聚氨酷与聚丙烯共聚。什么是共聚,如何理解,具体的要求又是什么,每个材料占比多少,均未有表述;(3)合金类弹性颗粒又是什么材料。根据其查询弹性合金属于精密合金,一般用于制作精密仪器,常见的弹性合金为铜基合金。场地工程怎么可能需要如此精密的合金,市面上又如何有此材料出售;(4)不得任何硫化物、有机物含量≥50%。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检测报告,涉案场地材料中碳酸钙含量为63.9%,碳酸钙为无机物,因此其场地有机物含量为36.1%,是完全符合有机物含量不得≥50%的要求。另,不得硫化物≥50%,这一点是违反国家标准的。根据国家标准,场地施工理应无毒无害,硫化物有毒,正常的场地不应有硫化物,而图纸说明居然允许硫化物存在,而且仅需不得大于等于50%,试问这样的要求被告如何进行施工。而其施工材料中是按照国家要求不存在任何硫化物的。综上,此图纸说明并非场地施工的专业技术标准,若是其真的按照此图纸说明施工,也压根无法建设涉案场地。该图纸说明中的材料市面上是否存在,说明中的要求也不符合国家标准。场地施工有着严格的国家标准,任何企业单位都得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因此,其建设的场地不存在问题。
审理中,德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跑道塑胶面层是否符合图纸要求进行鉴定,但因未有适格的鉴定机构而未能实施鉴定。因查明案情需要,本院向案涉施工图纸设计公司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浩森公司对丰辉公司关于设计图纸中施工说明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解释,浩森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书面回复称:1.ThermoplasticVulcanizate,英译为热塑性硫化橡胶;英文一般不作为正式依据,且图纸中写明了热塑性橡胶,并用括号内的内容进一步解释说明;在这里热塑性硫化橡胶与热塑性橡胶同一个意思表达;2.“共聚”是一个化学名词,三元乙丙、聚氨酯、聚丙烯每种材料共聚占比各生产厂家稍有不同,但这三种为图纸要求的热塑性橡胶主要原材料,其主要优良性能与这三种原材料总含量有关,所以对应的表现就是一个有机物含量的要求;3.“合金类弹性颗粒”与“热塑性橡胶”是连在一起的,都是说明环保型塑胶跑道所采用的“弹性颗粒”材料类型与要求,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能理解的意思。“合金类”是类似多种材料性能优化结合,不是指真正的金属合金;4.不得含任何硫化物、有机物含量≥50%,这是两个指标要求:一是材料中不含任何硫化物,二是材料有机物含量≥50%(其对应就是无机物含量≤50%,其中碳酸钙就是无机物)。本项目中塑胶跑道为学校体育设施项目,对选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稍高,热塑性橡胶的主要性能及体现就是有机物含量高低、也就是主要原材料三元乙丙、聚氨酯、聚丙烯合计总量多少,热塑性橡胶的主要成本也是原材料三元乙丙、聚氨酯、聚丙烯用量。如跑道材料中检测出无机物含量大、也就是有机物含量少,也即原材料三元乙丙、聚氨酯、聚丙烯用量要少,塑胶跑道性能也会有影响的。另外,图纸中说明,就是一般人也能明白:如理解成“硫化物≥50%”是不合理的(代理人也理解了这不符合国标标准),也不符合图纸中上下文真正意思表达;对图纸文字有漏,应结合上下文意思理解。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承包单位,如不能完全理解图纸表达或图纸中有影响理解的错漏,应施工前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而我司从未收到此类反馈。德丰集团及市工务处对上述回复意见予以认可,丰辉公司认为浩森公司作为图纸设计方的回复意见相对主观,不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故不予认可。
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确认案涉跑道塑胶面层在施工前由市工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材料进行了检测,在竣工验收时亦进行了复测,案涉跑道塑胶面层未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及存在有害物质的情形。关于案涉跑道塑胶面层工程结算价格,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明确工程总价尚未结算,但均对案涉跑道塑胶面层施工单价为13毫米厚环保型TPV塑胶面层160元/㎡、20毫米厚环保型TPV塑胶面层210元/㎡确认一致。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施工合同、投标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施工图纸、回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争议在于:
1.原告提交的施工图纸中的施工说明能否约束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案涉跑道塑胶面层工程是被告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系工程发包方公开招标的公共人防工程,造价数额也相对较高,对施工方的确定和具体施工方案具有严格的控制,按图施工应为该类工程施工的一般常理和惯例,被告作为专业性施工企业对此应当予以明知,其辩称其并未收到施工图纸,而仅系按原告及第三人现场指导进行施工,有违常理,其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对图纸施工说明科学性及合理性提出的异议,图纸设计公司已作出相应专业解释,被告虽仍然持有异议,但未能再提出其他实质性异议,故原告提交的施工图纸中的施工说明应当认定为案涉跑道塑胶面层的施工标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2.被告的违约责任该如何确定?
如上所述,被告未按照施工图纸中的施工说明进行施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跑道塑胶面层工程在施工前已由原告及第三人委托专业机构对铺设材料进行了专业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进行了铺设,在竣工验收时又委托专业机构对铺设材料再次进行了专业检测,并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及第三人虽表示该两次检测均不涉及成分及含量检测,但正如施工说明所述“材料选用为工程质量控制关键之一,应严格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选用材料,杜绝有毒有害材料进校园”,材料选用系案涉跑道塑胶面层质量控制的关键因素,原告及第三人对此应当明知,但均未能在施工前后的专业检测中对施工材料成分及含量进行检测,对被告的违约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现案涉跑道塑胶面层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也未发现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对案涉跑道塑胶面层进行重新施工,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跑道塑胶面层工程各方尚未进行造价结算,但对施工单价均确认一致,故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在各方一致确认的施工单价的基础上,由被告承担减少案涉跑道塑胶面层施工单价5%的违约责任,即案涉跑道塑胶面层施工单价调整为13毫米厚环保型TPV塑胶面层152元/㎡(160元/㎡×95%)、20毫米厚环保型TPV塑胶面层199.5元/㎡(210元/㎡×95%),各方可依此单价再结算工程总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张家港高级中学运动场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跑道塑胶面层施工单价按13毫米厚环保型TPV塑胶面层152元/㎡、20毫米厚环保型TPV塑胶面层199.5元/㎡结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30元,由被告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曾宪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佳桐
书 记 员 周雪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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