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某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912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献,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638-16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