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912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献,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638-16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