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07936845,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38-1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03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