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390号
原告: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凤淮公路北侧1.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973740282。
法定代表人:李宏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庆,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亮,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3595607M。
法定代表人: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0元,减半收取计8635元,由原告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