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2121号
原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3595607M。
法定代表人:雷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环西路25号27号楼二层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402507R。
法定代表人:赵传军,职务经理。
原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已由原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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