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231号
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雷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二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传军。
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3434976.94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4976.9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