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5046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二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京0105财保1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34976.94元的财产。后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1)京0105民初95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34976.94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4976.9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有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