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5046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二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京0105财保1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34976.94元的财产。后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1)京0105民初95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34976.94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4976.9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有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