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4539号
申请人: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湘江北路三段48号***5栋3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迎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8RWWX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太白社区金鑫大酒店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187295653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13529.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3529.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