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45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湘江北路三段48号***5栋3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迎宾路99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太白社区金鑫大酒店6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湘0105民初4539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现申请人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