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81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起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告: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水利局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申请人***、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