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4539号之一
原告: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湘江北路三段48号***5栋3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迎宾路99号。
负责人:**。
被告: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太白社区金鑫大酒店6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通湖分公司、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68元,财产保全费3,589元,合计8,556元,由原告湖南恭长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