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
申请人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256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的银行存款4925650.8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人民陪审员 勒伍花
书 记 员 刘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