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7号
原告:***,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万疆。
第三人: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900元。
审 判 长 俞志翀
审 判 员 邓 晖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熊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