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1578号
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5845459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组织机构代码:6620395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0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 英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