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1578号 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5845459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组织机构代码:6620395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0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 英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