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5845459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册号:360100210075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端阳,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9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端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端阳的存款及收入2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胡显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