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姮,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
被告: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盈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翁大为,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江苏盈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翁大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59元减半收取计4553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长童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