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财保16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负责人:杨文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肖姮,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
被申请人: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庆。
被申请人:江苏盈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白植钦。
被申请人:翁大为。
被申请人:周燕群,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白植钦。
被申请人:陈淼,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江苏盈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翁大为、周燕群、白植钦、陈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江苏盈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翁大为、周燕群、白植钦、陈淼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信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有限公司、江苏盈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翁大为、周燕群、白植钦、陈淼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