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

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某某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席行本。
2014年2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2014)***(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已先行立案受理(2014)***(民)初字第38号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被告***、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4)***(民)初字第38号案件的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13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38号案件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