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

昆山博锐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巴商初字第0029号
原告昆山博锐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518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73847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爱都路390号31号楼第一层C部位,组织机构代码7294733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瑾,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3号1801-1810室,组织机构代码66079634-X。
负责人相川敏文。
原告昆山博锐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力丰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博锐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0元,减半收取6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