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庆川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2049号
原告:福建省庆川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梅雪南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2TK0Y5P。
法定代表人:张志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素玉,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5648T。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庆川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庆川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庆川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庆川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7元,减半收取计2343.5元,由福建省庆川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