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恺芯新能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1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564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恺芯新能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旺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78G462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恺芯新能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1421民初5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 一、被告河南恺芯源新能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60%的货款432000元,原告收到货款后十五日内发货, 被告收到货物后三十日内安装调试完毕,被告在安装调试完 毕后一年内支付剩余10%的货款72000元; 二、如被告逾期支付60%的货款432000元,则原告有权 就下剩70%的货款即504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在 收到504000元后按照第一项的约定履行发货、安装调试义务; 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62元,由原告大族激光科技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2元,被告河南恺芯源新能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告知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已经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申请。 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豫NZ××**奔驰牌车辆,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查封,为期二年,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止,已经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 5、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通过向申请人执行人问话、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采取实地走访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于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2年9月7日,经合议庭合议对被执行人河南恺芯源新能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决定。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9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