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9172610B,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余。
被执行人:镇江宏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77649936M,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彭秀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宏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雷舟
审 判 员 俞江伟
审 判 员 王锦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向前
书 记 员 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