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民初3874-1号
原告:佳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丰溪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中南村6组。
法定代表人:张宝余。
原告佳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佳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3.5元,由原告佳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洁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柳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