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国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972号
原告:盐城国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97877020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朱孟雪,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汪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91722610B,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兵,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盐城国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国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国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国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870元,合计8878元,由原告盐城国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赛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