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村6组。
法定代表人: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
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上诉人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燮峰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单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