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796号
原告: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村6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翠柳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成本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