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2民初440号
申请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19942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又名***),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担保人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井涛